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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典当贷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帮助会员实行 典当贷款,制定《**公司会员 典当贷款章程》("《章程》")

第二条 《章程》所指的证券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贷款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期回赎典物的一种贷款。

第三条 本章程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 借款人应是**公司会员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
2. 借款人应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

第三章 典物

第五条 典物应为借款人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产,其中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是指借款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六条 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典物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进行证券交易,但未经承典人同意,不得提取或转移资金。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

第七条 证券典当贷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

第八条 在典当期内,借款人可以提前赎当。

第九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典当行同意,借款人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的交易平台上通过网站授权跟踪号填写续当申请表。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第十条 证券典当贷款利率以日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

第十一条 证券典当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以月计算,为贷款额的3%,贷款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服务费以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典当行按照典物的价值对典物估价,对典物估价时,证券交易所特别转让的证券(PT,ST股)不计入典物的价值。

第十三条 典当率最高为100%。

第十四条 典当率视客户提供的股票品种确定

第五章 典当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阅读《章程》后,如通过接受,则通过**公司在线填写贷款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典当行内部审查通过后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于7日内带身份证、股东卡等到典当行指定的地点办理重新指定交易及证券典当贷款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证券典当贷款,应与典当行订立《证券典当贷款协议》,向证券公司发出《承诺函》,向典当行发出《承诺函》,并与**公司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借款人根据《证券典当贷款协议》、《客户服务协议》及本人的投资需要,通过**公司交易平台凭借网站授权跟踪号在线申请贷款。借款人可以重复多次地申请贷款,但未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与典当行签定的《证券典当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率。

第十九条 申请批准后,根据借款人向证券公司发出的《承诺函》,典当行指定证券公司"封闭"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在得到证券公司确认后,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数额向用户的资金帐户放款,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该用户。("封闭"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的具体含义见本《章程》第六章所有条款之规定。)

第六章 贷款用途及典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所借贷款直接汇入借款人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取走资金帐户的部分资金,但取走部分资金后,资金帐户中的余额与证券帐户中的证券市值之和与贷款本金的比值必须大于2.5。

第二十二条 典当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撤销指定交易和办理转委托。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对典物市值进行实时监控,并随时计算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证券帐户的证券市值+资金帐户的资金-证券帐户的PT股票市值) / (未还贷款数额)。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因证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合同提前终止线。警戒线为:风险系数=1.8。合同提前终止线为:风险系数=1.4。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随时关注风险系数的变化,当风险系数降至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但典当行没有通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系数降至平仓线时,典当行有权扣除借款人资金帐户的资金用于提前还款。借款人资金帐户的资金不足以还款时,及时出售借款人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所得款项用于还清贷款本息、综合服务费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在结清前述款项后,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合同终止。

第八章 还款及利息、服务费的缴纳

第二十九条 利息和综合服务费按月结清,贷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续当时,必须结清当前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直接从借款人的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到期还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可以一次性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还款。

第三十一条 还款时,借款人通过**公司交易平台的网站授权跟踪号码在线填写《证券典当贷款还款表》,注明还款金额,并保证资金帐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还款。所还金额将从资金帐户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二条 典当贷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必须还清贷款。每延误一日,支付未还贷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典当贷款到期后的延误期内,如果风险系数低于1.4,典当行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若典当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款,典当行有权首先扣除资金帐户中的资金用于还款,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不足以还款时,抛售借款人的证券,直至还清贷款为止。在典物为多支证券时,拍卖行有权决定抛售证券的种类和股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当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章程可以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 年 月 日发布,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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